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9.16
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 本辦法申請人之資格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團體。同一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每年同一社區同一階段以一案為限,且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請培力輔導階段及推廣宣導階段獎勵。 二、推廣宣導階段申請案之相關推廣宣導限於核心社區所在直轄市或縣(市)範圍內辦理。 三、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潛力盤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限於核心社區辦理。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為小水力者,得於核心社區及其毗鄰社區辦理。 四、設置場址如已獲政府機關核定相同獎勵或補助項目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 前項第一款公開募集指由團體發起,採公開方式,召集有意願推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及其他團體或個人,於社區內共同規劃及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開啟分頁 ›
- 本辦法分三階段獎勵。各階段獎勵項目、獎勵經費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培力輔導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依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於社區辦理公民電廠相關之培力輔導。 (二)獎勵經費: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獎勵經費依提案內容及輔導社區數核定,以輔導社區數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三)辦理期程:自核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四)受獎勵者應於培力輔導階段辦理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檢具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報本部審查及核定。 二、推廣宣導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完成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所辦理之相關推廣宣導。 (二)獎勵經費: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獎勵經費依提案內容及申請獎勵經費進行審查。 (三)辦理期程:自核定推廣宣導階段計畫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四)受獎勵者應於推廣宣導階段辦理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檢具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報本部審查及核定。 三、實質設置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於社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相關工作項目,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總裝置容量應為十瓩以上。 (二)獎勵經費: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獎勵經費依提案內容及申請總設置經費進行審查,且不得超過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並須符合下列原則: 1.儲能設備:儲能設備獎勵經費每瓩時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上限,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不得超過儲能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2.人事費:人事費用不得超過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3.其他必要措施費用:係成立公民電廠之必要措施或必要申請文件之衍生費用,且其他必要措施費用獎勵經費不得超過其他必要措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三)辦理期程:自獎勵核定結果及經費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為限。但無法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辦理展延,經本部同意後,每次展延不得逾半年,總執行期程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 受獎勵者如將其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躉售予公用售電業,其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儲能設備費用、人事費用及其他必要措施費用以外之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開啟分頁 ›
- 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申請人簡介。 三、輔導社區概況說明。 四、輔導規劃。 五、經費運用方式。 六、執行時程規劃。 七、預期效益。
- 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輔導執行作法及成果。 三、經費執行情形說明。 四、執行期程及查核點完成情形。 五、效益分析。開啟分頁 ›
- 推廣宣導階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草案(應含潛力設置場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等)。 三、工作內容概述,應含: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潛力盤查目標總量至少為六十瓩)。 (二)再生能源推廣規劃及執行作法(應含相關說明會、工作坊、媒體行銷或廣告文宣等宣導辦理規劃)。 (三)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應含核心社區居民或團體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及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投資意願調查)。 四、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含在地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規劃內容)。 五、經費運用方式。 六、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
- 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結果(潛力盤查總量至少為六十瓩)。 二、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應含發電設備設置場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裝置容量、每瓩設置成本估算、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商業開發模式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設計及效益分析)。 三、再生能源推廣執行作法及宣導成果(應含相關說明會、工作坊、媒體行銷或廣告文宣等宣導執行說明)。 四、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成果(應含核心社區居民或團體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結果統計與分析,與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投資意願調查結果統計及分析)。 五、具公民性之活動執行方法(含在地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規劃內容)。 六、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內容得另增列儲能設備設置之規劃(應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裝置容量、每瓩時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 七、經費執行情形說明。開啟分頁 ›
- 申請實質設置階段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採隨到隨辦原則: 一、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申請人之團體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證明、有效期限內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如附件七,應含計畫目的與基本資料、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備設置規劃、成本估算及經營模式、執行期程規劃、維運規劃、效益分析)一式十份及電子檔。 四、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合作意向書(如附件八)。 五、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參與規劃表(如附件九)。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但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七、如為先申請推廣宣導階段後,始申請實質設置階段之受獎勵者,應檢附本部核定之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 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原住民部落會議之議決同意文件。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 前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文件得以公民電廠參與清冊(如附件十)及相關參與佐證文件代之。開啟分頁 ›
-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從優擇定獎勵案件。各階段獎勵案件數、審查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培力輔導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五案為原則。 (一)依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之計畫目的、申請人簡介、輔導社區概況說明、輔導規劃、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未有編列資本門之項目。 二、推廣宣導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同一核心社區以一案為限。 (一)依據推廣宣導階段計畫書之計畫目的、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草案、工作內容概述、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未有編列資本門之項目。 三、實質設置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其中五案優先予獲推廣宣導階段獎勵者。 (一)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進行審查。 (二)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之總投資金額至少應占規劃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實際投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七位(個)以上;或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實際參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十五位(個)以上,參與形式不限於金錢出資。
- 經核准之各階段示範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不得變更之。但有正當理由,受獎勵者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開啟分頁 ›
- 培力輔導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一)培力輔導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培力輔導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培力輔導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如附件十二)核定本。 (三)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十三)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十四),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四)獎勵經費領據。
-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經費、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與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開啟分頁 ›
- 推廣宣導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推廣宣導階段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一)推廣宣導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五)。 (二)推廣宣導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推廣宣導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五)。 (二)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如附件十六)核定本。 (三)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參與規劃表(如附件九)。 (四)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十三)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十四),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五)獎勵經費領據。
-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經費、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與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開啟分頁 ›
- 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之總投資金額應占實際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實際投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七位(個)以上;或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實際參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十五位(個)以上,參與形式不限於金錢出資。 二、受獎勵者得視執行需求,向本部申請一次或分期撥付獎勵經費: (一)一次撥付:受獎勵者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七)。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及工作之支出憑證。 5.獎勵經費領據。 6.公民電廠參與清冊(如附件十)及相關參與佐證文件。 (二)分期撥付: 1.第一期:受獎勵者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七)。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影本,且憑證支出金額應高於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5)第一期獎勵經費領據。 2.第二期:受獎勵者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購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七)。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影本,且憑證支出金額應高於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不得與第一期支出憑證影本重複。 (4)第二期獎勵經費領據。 3.第三期:受獎勵者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獎勵經費之餘額,經本部核實後撥付: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七)。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第三期獎勵經費領據。 (5)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及工作之支出憑證。 (6)公民電廠參與清冊(如附件十)及相關參與佐證文件。 三、總撥付獎勵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經費或核定獎勵經費,兩者取其低者為總撥付經費。
- 前項第二款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之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全文共 2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1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