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1.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從優擇定獎勵案件。各階段獎勵案件數、審查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培力輔導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五案為原則。 (一)依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之計畫目的、申請人簡介、輔導社區概況說明、輔導規劃、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未有編列資本門之項目。 二、推廣宣導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同一核心社區以一案為限。 (一)依據推廣宣導階段計畫書之計畫目的、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草案、工作內容概述、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未有編列資本門之項目。 三、實質設置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其中五案優先予獲推廣宣導階段獎勵者。 (一)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進行審查。 (二)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之總投資金額至少應占規劃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實際投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七位(個)以上;或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實際參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十五位(個)以上,參與形式不限於金錢出資。
- 2.經核准之各階段示範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不得變更之。但有正當理由,受獎勵者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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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