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13 條
- 1.培力輔導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一)培力輔導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培力輔導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培力輔導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如附件十二)核定本。 (三)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十三)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十四),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四)獎勵經費領據。
- 2.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經費、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與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3.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回 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