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5 條
- 1.本辦法分三階段獎勵。各階段獎勵項目、獎勵經費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培力輔導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依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於社區辦理公民電廠相關之培力輔導。 (二)獎勵經費: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獎勵經費依提案內容及輔導社區數核定,以輔導社區數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三)辦理期程:自核定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四)受獎勵者應於培力輔導階段辦理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檢具培力輔導階段執行成果報本部審查及核定。 二、推廣宣導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完成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所辦理之相關推廣宣導。 (二)獎勵經費: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獎勵經費依提案內容及申請獎勵經費進行審查。 (三)辦理期程:自核定推廣宣導階段計畫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四)受獎勵者應於推廣宣導階段辦理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檢具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報本部審查及核定。 三、實質設置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於社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相關工作項目,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總裝置容量應為十瓩以上。 (二)獎勵經費: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獎勵經費依提案內容及申請總設置經費進行審查,且不得超過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並須符合下列原則: 1.儲能設備:儲能設備獎勵經費每瓩時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上限,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不得超過儲能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2.人事費:人事費用不得超過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3.其他必要措施費用:係成立公民電廠之必要措施或必要申請文件之衍生費用,且其他必要措施費用獎勵經費不得超過其他必要措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三)辦理期程:自獎勵核定結果及經費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為限。但無法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辦理展延,經本部同意後,每次展延不得逾半年,總執行期程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 2.受獎勵者如將其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躉售予公用售電業,其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儲能設備費用、人事費用及其他必要措施費用以外之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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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