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19 條
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已撥付之獎勵經費: 一、申請獎勵文件、請款資料或送本部審核或備查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培力輔導階段計畫書、推廣宣導階段計畫書或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所載內容不符。 三、對獎勵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勵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四、申請獎勵項目包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或補助之相同類型項目。 五、違反前條第二款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六、其他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本部通知限期履行而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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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所載名詞
- 等情名詞
- 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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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