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9 條
- 1.推廣宣導階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草案(應含潛力設置場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等)。 三、工作內容概述,應含: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潛力盤查目標總量至少為六十瓩)。 (二)再生能源推廣規劃及執行作法(應含相關說明會、工作坊、媒體行銷或廣告文宣等宣導辦理規劃)。 (三)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應含核心社區居民或團體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及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投資意願調查)。 四、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含在地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規劃內容)。 五、經費運用方式。 六、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
- 2.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結果(潛力盤查總量至少為六十瓩)。 二、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應含發電設備設置場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裝置容量、每瓩設置成本估算、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商業開發模式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設計及效益分析)。 三、再生能源推廣執行作法及宣導成果(應含相關說明會、工作坊、媒體行銷或廣告文宣等宣導執行說明)。 四、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成果(應含核心社區居民或團體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結果統計與分析,與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投資意願調查結果統計及分析)。 五、具公民性之活動執行方法(含在地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規劃內容)。 六、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內容得另增列儲能設備設置之規劃(應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裝置容量、每瓩時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 七、經費執行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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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