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1.申請實質設置階段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採隨到隨辦原則: 一、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申請人之團體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證明、有效期限內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如附件七,應含計畫目的與基本資料、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備設置規劃、成本估算及經營模式、執行期程規劃、維運規劃、效益分析)一式十份及電子檔。 四、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合作意向書(如附件八)。 五、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參與規劃表(如附件九)。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但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七、如為先申請推廣宣導階段後,始申請實質設置階段之受獎勵者,應檢附本部核定之公民電廠推廣宣導執行成果。 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原住民部落會議之議決同意文件。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 2.前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文件得以公民電廠參與清冊(如附件十)及相關參與佐證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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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