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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10原子能委員會職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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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於有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第10條,原子能委員會具有報請行政院,在相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的權利。根據上述的法條,這表示原子能委員會有權力在科學研究機構成立與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相關的部門。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与指导,推动原子能科学和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立法沿革 1

(0570426 制定)

原子能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於有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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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0426 制定)

原子能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於有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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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第 10 條規定:「原子能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於有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子能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