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於有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
根據原子能法第10條,原子能委員會具有報請行政院,在相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的權利。根據上述的法條,這表示原子能委員會有權力在科學研究機構成立與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相關的部門。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与指导,推动原子能科学和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原子能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於有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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