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對於原子能科學及其應用之研究,應依據本法第七條所定計劃,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員及設備作有效之運用。
根據原子能法第11條,各科學研究機構有合作義務,依照第七條所定計劃,互相協助合作,以有效運用研究人員和設備。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根據原告主張的情況,原告與階梯公司合作開發經國科會核准的產學合作專案,數位化適性評量系統的開發是根據計劃的合作項目,符合原子能法第11條的合作義務。
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對於原子能科學及其應用之研究,應依據本法第七條所定計劃,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員及設備作有效之運用。
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對於原子能科學及其應用之研究,應依據本法第七條所定計劃,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員及設備作有效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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