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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16核子原料及燃料生產之專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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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原子能法第16條,其內容表示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根據行政院核定的原子能法修訂草案,該條文涵蓋了核子原料及燃料生產的專設機構辦理。這意味著生產這些物質的專設機構必須經過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的許可才能進行相關活動。例如,在過去案例中,這可能涉及到核子原料或燃料的生產公司或機構在取得相關許可後開展生產活動的過程。

立法沿革 1

(0570426 制定)

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

  • 名詞
(0570426 制定)

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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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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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第 16 條規定:「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子能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