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
對於原子能法第16條,其內容表示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根據行政院核定的原子能法修訂草案,該條文涵蓋了核子原料及燃料生產的專設機構辦理。這意味著生產這些物質的專設機構必須經過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的許可才能進行相關活動。例如,在過去案例中,這可能涉及到核子原料或燃料的生產公司或機構在取得相關許可後開展生產活動的過程。
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
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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