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
根據原子能法第17條,原子能委員會可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需經行政院核准撥專款。這表示原子能委員會有權利在實際需要下,進行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的增建工作,以應對和平使用的需求。 舉例來說,根據原委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函附的卷上所述,原子能法修訂草案已在立法院審查中,並提出修訂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等條文以規定輻射污染建材及建物之防範與處理。這顯示原子能委員會在實際需要下提出了法案修訂的相關工作,以應對輻射污染建材及建物的防範和處理。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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