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之防護,依左列規定: 一、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執照。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在工程完竣後,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作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 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之執照。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在使用前,應作游離輻射防護之安全檢查,檢查紀錄應存備查考。 五、原子能委員會對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應制定安全規則,並隨時派員檢查之。 六、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其開始、停止或再開始,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七、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紀錄,應定期報送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並應隨時派員稽核之。 八、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輸出,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發給證明書,並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不得為之。 九、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及儲存,應依原子能委員會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 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轉讓、廢棄及放射性廢料之處理,均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應派員稽核之。 十一、一定限量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得免予管制,其限量由原子能委員會訂定之。
從上述法規內容來看,原子能法第 26 條(游離輻射之防護規定)主要規範了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使用、生產、操作與管理。根據該條,對於這些物質和設備的使用,必須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執照,並須遵守各種安全標準,包括在工程完竣後進行安全檢查和游離輻射測量、接受相關的訓練、並定期報告生產紀錄等。 上述的法條規定都是針對具有放射性的物質和設備,並且需要通過原子能委員會的授權和核准才能進行相關行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放射性物質和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以預防放射線對人體和環境造成的損害。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放射性物質和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以預防放射線對人體和環境造成的損害。例如,《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對放射性物質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定義、核准和稽查程序的細節做了具體說明,並要求有關單位和機構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總的來說,原子能法第 26 條(游離輻射之防護規定)旨在確保對於放射性物質和設備在使用和操作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並且要求相關單位和機構必須遵守該條款所規定的程序和標準。
游離輻射之防護,依左列規定: 一、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執照。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在工程完竣後,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作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 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之執照。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在使用前,應作游離輻射防護之安全檢查,檢查紀錄應存備查考。 五、原子能委員會對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應制定安全規則,並隨時派員檢查之。 六、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其開始、停止或再開始,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七、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紀錄,應定期報送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並應隨時派員稽核之。 八、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輸出,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發給證明書,並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不得為之。 九、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及儲存,應依原子能委員會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 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轉讓、廢棄及放射性廢料之處理,均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應派員稽核之。 十一、一定限量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得免予管制,其限量由原子能委員會訂定之。
游離輻射之防護,依左列規定: 一、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執照。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在工程完竣後,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作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 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之執照。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在使用前,應作游離輻射防護之安全檢查,檢查紀錄應存備查考。 五、原子能委員會對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應制定安全規則,並隨時派員檢查之。 六、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其開始、停止或再開始,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七、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紀錄,應定期報送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並應隨時派員稽核之。 八、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輸出,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發給證明書,並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不得為之。 九、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及儲存,應依原子能委員會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 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轉讓、廢棄及放射性廢料之處理,均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應派員稽核之。 十一、一定限量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得免予管制,其限量由原子能委員會訂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