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主管機關為原子能委員會,隸屬行政院,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原子能法第三條規定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法定職掌業務,包括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原子能資源之開發與利用、核子原料、燃料及反應器之管制,以及游離輻射之防護。具體細則可見於該法第二十六條以及相關的施行細則。根據法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對於輻射污染建材及建物的防範與處理,以及放射性物料的管理有相關規定和管制權責。至於相關範例,則可參考原子能法修訂草案增訂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等條文以規定輻射污染建材及建物之防範與處理,顯示了原子能委員會在法定權責范圍內的具體執行情況。
原子能主管機關為原子能委員會,隸屬行政院,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原子能主管機關為原子能委員會,隸屬行政院,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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