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委員會為推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開發原子能資源,擴大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上之應用,得設立研究機構。
根據原子能法第4條,原子能委員會設立研究機構的事由在於推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開發原子能資源,並擴大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上之應用。 舉例來說,根據我們提到的判決書中的內容,原子能委員會的法定權責包括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以及原子能資源之開發與利用。這符合原子能法第4條中所提到的原子能委員會設立研究機構的事由。因此,可以藉由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來解釋原子能法第4條的意涵。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開發原子能資源,擴大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上之應用,得設立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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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委員會為推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開發原子能資源,擴大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上之應用,得設立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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