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以裝運或貯存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房屋、場所或其他設備,因意外事故發生致被放射性物質污染時,應由輻射防護人員監督除污,在未經輻射防護人員認可以前,不得使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