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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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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裝運或貯存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房屋、場所或其他設備,因意外事故發生致被放射性物質污染時,應由輻射防護人員監督除污,在未經輻射防護人員認可以前,不得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14 條,提及在意外事故中被污染的運送工具、房屋、場所或其他設備必須由輻射防護人員監督除污,未經輻射防護人員認可前不得使用。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和環境安全,避免放射性物質污染造成的風險和傷害。這也符合核子原料、燃料及反應器之管制,以及放射性物質的生產、輸入、使用、廢棄等項作業的規範。由於此條規定是為了防範可能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因此必須嚴格遵循以確保公眾和環境的安全。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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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14 條規定:「用以裝運或貯存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房屋、場所或其他設備,因意外事故發生致被放射性物質污染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