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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包裝在製造及使用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前往檢查,業主須提供相關文件或成品,保證下列事項: 一、包裝之製造方法及使用之材料均符合原准之設計。 二、依照核准之設計所製成之各包裝,已執行定期檢查,並保持良好狀況,以便在重複使用時,仍能保證可繼續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2. 對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計,主管機關得要求託運人提供書面文件,證明此等包件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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