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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放射性物質、包裝及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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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三放射性物質、包裝及包件之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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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依其型式,分為低比活度物質、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含有可分裂物質及六氟化鈾等。
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甲型、乙型、丙型、工業、微量包件五種;包件含有可分裂物質或六氟化鈾者,應符合相關規定。含六氟化鈾之包件並應符合含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管制相關規定。
放射性物質、包裝及包件應符合附件三及附件四之相關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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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放射性物質、包裝及包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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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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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核准作業規定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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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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