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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2. 兼具有其他危險性之放射性物質,除應遵守本規則外,並應遵守其他有關危險物運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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