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21 條,包件及外包裝應按其運送指數及表面輻射強度,依附件六之規定予以分類。同時,在運送時應遵守附件六中標示、標誌及標示牌之規定。 針對第一項,根據法定解釋,放射性物質運輸分類需根據其運送指數及表面輻射強度來進行。舉例來說,若該物質的輻射強度高,則應歸類為高危險等級,需要特別標示及標識。這符合放射性物質管理法的規定。 對於第二項,運送時需遵守附件六中有關標示、標誌及標示牌的規定。例如,某些放射性物質需在運送時加上特定的標示牌或標示,以提醒運輸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安全。 以上觀點係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08號判決意旨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所得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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