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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作為空運之放射性物質包件應有包封容器,此包封容器應可承受周圍壓力下降至五千帕斯卡(○.○五一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仍不致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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