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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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
- 2.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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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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