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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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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裂物質之包裝及交運,在一般運送及意外事故狀況下,應保持其次臨界。下列各意外事故之因素應予考慮: 一、包件有水滲入或漏出。 二、安置於包件內部之中子吸收體或緩和劑失去功效。 三、包件中或自包件中掉出之放射性物質可能形成之重行排列。 四、包件間或放射性包容物間間隔之減少。 五、包件浸入水中或被雪掩埋。 六、溫度改變之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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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46 條規定:「可分裂物質之包裝及交運,在一般運送及意外事故狀況下,應保持其次臨界。下列各意外事故之因素應予考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