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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每一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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