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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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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 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 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可觸及及不可觸及表面上之污染在第六條第八款污染定義之十倍以下者外,運送工具應為專用。 三、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不可觸及表面之固著污染可能在附件二、一、(一)款規定之數值以上時,應採取措施使放射性物質不致污染運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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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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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56 條規定:「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