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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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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有明顯或可能受損、洩漏時,應限制對該包件之接近。輻射防護人員應儘速偵測、評估其污染及輻射強度。偵測範圍應包括包件、運送工具、裝貨卸貨地區,必要時並應包含同一運送工具之其他物品,並應採取保護人員健康之其他措施以減少因該項包件損壞或洩漏導致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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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60 條規定:「包件有明顯或可能受損、洩漏時,應限制對該包件之接近。輻射防護人員應儘速偵測、評估其污染及輻射強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