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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或道路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包件、外包裝、罐槽、貨櫃,或裝載專用之託運物品,其鐵路車輛兩側,或道路車輛兩側及後側均應分別顯示圖六所示之標誌。車輛兩側無圍欄者,標誌可直接固定於載運容器上。載運容器如為體積龐大之罐槽或貨櫃,其標誌之尺寸應予配合放大。任何與載運物品無關之標誌應予拆除或覆蓋。
  2. 前項標誌由託運人製備,交由運送人依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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