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殊用途之船舶運送託運物品,由於其設計特性或因包租等原因而供裝載放射性物質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一、備有經船舶註冊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運輻射防護計畫。為國際間運送者,應經停靠各港口有關主管機關之核准。 二、全航程之裝貨安排,包括航程中任何停靠港口託運物品之裝載,均已事先決定。 三、託運物品之裝載、搬運、貨物安排及卸載,應有輻射防護人員監督進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