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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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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本法規定廢止許可證或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9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經依本法規定廢止許可證或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立法理由為加強廢止許可證或登記之管制效果,規定經廢止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 廢止名詞
(0910104 制定)

為加強廢止許可證或登記之管制效果,規定經廢止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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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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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9 條規定:「經依本法規定廢止許可證或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