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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 前項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之運轉,事涉公共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 二、第二項規定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之運轉,事涉公共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 二、第二項規定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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