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 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庫存、銷售紀錄。 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 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庫存、銷售紀錄。 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
立法理由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定期提出相關報告與紀錄之義務及主管機關之檢查。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定期提出相關報告與紀錄之義務及主管機關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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