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報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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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報告公告。
立法理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定期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等事項報告之義務。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定期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等事項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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