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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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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經報請主管機關准,不得為之。
  2. 2.前項所稱重要安全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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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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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制定)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所稱重要安全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修改設計或變更設備,以落實建廠執照與運轉執照之制度功能。至於所稱重要安全事項,則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0911210 制定)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修改設計或變更設備,以落實建廠執照與運轉執照之制度功能。至於所稱重要安全事項,則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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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