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7條的解釋,根據上述裁判書內容,該條所規定的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並且運轉人員的資格是由主管機關定的。這是在確保對於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能夠遵守相應的安全標準和程序,並且由具備資格和專業知識的人員來進行操作。這一點在物管法第27條中有清楚的規定,並且符合整體法規的立法目的和規定。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若操作不當,可能危及工作人員及環境之安全,爰規定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若操作不當,可能危及工作人員及環境之安全,爰規定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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