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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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建立測試方案並明列所有測試項目,以確保結構、系統及組件於使用期間均能正確發揮其應有功能。各項測試均應依照測試程序書執行,測試程序書應納入相關設計文件之規定及可接受標準。
- 2.測試方案應包括結構、系統及組件安裝前之驗證測試、試運轉測試、運轉測試及其他應執行之各項測試。測試程序應包括測試前之準備事項、應備齊之儀器及進行測試之工作環境條件等。
- 3.測試結果應有記錄並經適當評估,以確保其符合測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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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