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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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工具、量具、儀器及其他量測與測試設備(包括測試軟體),在規定期限內有適當之管制、校正及調整,以維持其準確性。
- 2.使用之量測及測試設備功能不正常或誤差超出標準時,應追查該設備功能異常期間所完成之測試工作,並評估其測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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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