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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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使用蓋印、掛卡、標籤、器材遞送卡或其他適當方式等措施,以明確標示對個別設備與組件所執行之檢查及測試之現況。其措施應能識別已通過之檢查及測試項目,並可防止不經意遺漏應檢查及測試之項目。
- 2.經營者應利用於閥及開關上掛卡等方式,明確標示結構、系統及組件之運轉狀態,以防止錯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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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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