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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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使用標識、文件紀錄、隔離儲放、處置方式及通知有關單位等作業程序,以管制不符合規範之材料、零件或組件。
- 2.不符合規範之項目,應依據工作程序書之規定審核,並做成接受、拒收、修復或重做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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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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