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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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建立措施確保對故障、錯誤動作、缺失、偏差、材料與設備之缺陷及不符合規範等有影響品質之情況,能即時發現及改正。遇有重大影響品質時,應判定問題之原因並予改正。
- 2.嚴重影響品質之原因及所採取之改正措施,應記載於書面文件並陳報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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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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