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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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時,應於其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設施之結構、系統及組件於設計、製造、施工及測試過程中所採用之品質保證方案。
- 2.經營者申請初次燃料裝填時,應於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該設施安全營運之品質保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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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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