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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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建立品質保證方案並據以執行,並得將其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機構執行。但經營者仍應負全部責任。
- 2.品質保證方案應明定從事會影響結構、系統及組件安全有關功能作業之人員、部門及機構之權責。作業包括達成品質目標之執行功能及品質保證功能。
- 3.執行品質保證功能之人員、部門及機構,應獲充分之授權及組織體系之自主。成本及進度與安全之考量相左時,仍應有向管理階層報告之必要授權及充分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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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