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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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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五項所定子反應器設施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劃定標準如下: 一、禁制區:核子事故發生後,其邊界上之人於二小時內,接受來自體外放射性分裂產物造成之全身劑量小於二百五十毫西弗,且來自放射性碘造成之甲狀腺劑量小於三西弗之緊接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地區。 二、低密度人口區:核子事故發生後,其邊界上之人自放射性雲到達時起至全部通過時止,所接受來自體外放射性分裂產物造成之全身劑量小於二百五十毫西弗,且來自放射性碘造成之甲狀腺劑量小於三西弗之緊接禁制區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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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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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五項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劃定標準如下: 一、禁制區:核子事故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