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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8 條

  1. 1.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補考之人員,得依下列規定免試: 一、個廠特性筆試不及格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得免試。 二、未持有同一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運轉操作測驗及格且個廠特性筆試平均達八十分,如僅高級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不及格者,其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得免試。其亦得降級重新提出運轉員考試申請,主管機關得同意其運轉操作測驗及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均免試。 三、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項目及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得免試。
  2. 2.前項免試之期間,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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