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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9 條

  1. 1.參加動力用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三個月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2. 2.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參加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九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3. 3.前二項見習,由經營者擬具方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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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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