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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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子設施應設置儀器,監測核分裂過程、反應器爐心完整性、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及圍阻體與其輔助系統之系統狀態及參數,確保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事故狀況下之安全。
- 2.核子設施應設置控制系統,維持前項系統狀態及參數於設定之運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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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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