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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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力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驗證其功能正常。
- 2.前項之定期測試項目如下: 一、系統組件(包括廠內電源、繼電器、開關、匯流排等)之功能及可用性。 二、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與廠內、廠外及核能機組間之電力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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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16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款,分別釋義如下: 第一項規定了電力系統的設計應能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以驗證其功能正常。這表示在設計電力系統時,需要確保它具備定期檢驗及測試的功能,以確保系統的正常運作。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提高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與此相關的舉例是Hawk分析系統,它提供了用於核電廠電力系統分析的最新標準。 第二項的規定則是關於定期測試的項目,內容包括系統組件(如廠內電源、繼電器、開關、匯流排等)的功能及可用性,以及系統整體的可用性。這需要在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的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的運轉和電力切換等。這樣的要求可以有效確保系統在操作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進行這樣定期測試的公司可能會選擇使用模擬系統來模擬真實情況下的操作,以此來進行全程操作的測試。 以上解釋皆參考自2021年的標準及相關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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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