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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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子設施控制室之設計,應能確保機組之安全運轉,且於意外事故下可維持機組於安全狀態。
- 2.控制室應有足夠之輻射防護設計,確保於意外事故期間,控制室人員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五十毫西弗。
- 3.核子設施應於控制室外之適當地點另設置具有下列功能之設備: 一、將反應器即時熱爐停機,並維持熱爐停機之安全狀態。 二、將反應器由熱爐停機依序降溫至冷爐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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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