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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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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子設施控制室之設計,應能確保機組之安全運轉,且於意外事故下可維持機組於安全狀態。
  2. 2.控制室應有足夠之輻射防護設計,確保於意外事故期間,控制室人員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五十毫西弗。
  3. 3.核子設施應於控制室外之適當地點另設置具有下列功能之設備: 一、將反應器即時熱爐停機,並維持熱爐停機之安全狀態。 二、將反應器由熱爐停機依序降溫至冷爐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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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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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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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17 條規定:「核子設施控制室之設計,應能確保機組之安全運轉,且於意外事故下可維持機組於安全狀態。控制室應有足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