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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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自動啟動相關安全系統,確保於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二、偵測意外事故狀況與啟動對安全重要之系統及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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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自動啟動相關安全系統,確保於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二、偵測意外事故狀況與啟動對安全重要之系統及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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