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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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高度可靠性,且於運轉中能執行其安全功能測試。
- 2.保護系統應有足夠之多重性及獨立性,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致因單一失效而喪失其保護功能。 二、停用任何組件或控道仍能符合多重性之最低需求。
- 3.保護系統應能於反應器運轉中執行定期功能測試,並應能執行獨立之個別控道測試,確認系統多重性及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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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