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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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系統發生中斷、喪失動力(例如電力、儀用空氣)及遭遇惡劣環境(例如極熱或極冷、壓力、蒸汽、水及輻射)而造成系統失效時,具有失效趨向安全之特性,或失效狀態經驗證可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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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21條所述,保護系統的設計應該能夠確保系統在中斷、喪失動力或遭遇惡劣環境後仍然具有趨向安全的特性,或者在失效狀態下經過驗證是可以被接受的。這項準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能夠在各種情況下保持安全運作,即使發生故障或意外情況也能保持系統的穩定性。 範例: 根據「核安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核子反應器的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範,這也包括保護系統的設計。例如,當反應器遭遇惡劣環境,如極熱、壓力或輻射等,保護系統必須能夠確保系統仍然運作安全。這樣的要求即是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2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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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