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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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與控制系統適當分離,確保於下列狀況仍符合可靠性、多重性及獨立性之要求: 一、任一控制系統之組件或控道失效。 二、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共用之任一組件或控道失效或停用。
- 2.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之相互連結應予限制,確保安全功能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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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